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7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湘虹,男,汉族,1977年8月4日生。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李湘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2020年12月1日,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