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6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鼎鼎,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毓良,男,1994年12月13日生,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乡××村村民,住本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毓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