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716号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根,重庆中之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三台县乐安镇双全发副食,经营场所四川省三台县乐安镇新街。
经营者:李志军。
被告:三台县潼川镇吉买隆超市,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昌德商业广场二楼。
经营者:邵登旺。
被告:绵阳津丰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蒋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菲,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乐安镇双全发副食、三台县潼川镇吉买隆超市、绵阳津丰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三台县乐安镇双全发副食、三台县潼川镇吉买隆超市、绵阳津丰园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16元,减半收取计3308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