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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临洮县天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申6530号
案件名称定西市临洮县天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定西市临洮县天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申65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定西市临洮县天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洮县北关**。

法定代表人:马成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瑜,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尚姬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安明,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妤,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定西市临洮县天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定西市临洮县天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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