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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西昌市如云小筑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34民初27号
案件名称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西昌市如云小筑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昌市如云小筑客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初27号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如云小筑客栈。

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海南乡湿地**安置小区**。

经营者:赵明伟,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公司)与被告西昌市如云小筑客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和美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对原诉讼请求第3项由“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6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致原告产生的经济损失1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并于2020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 娜 审判员 马 俊 审判员 陈慧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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