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30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绿景欣苑******。
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元,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醉,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贵中鲜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v>法定代表人:朱令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贵中鲜作物营养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