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阜南县张寨镇小小鲜果园家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2民初744号
案件名称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与阜南县张寨镇小小鲜果园家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阜南县张寨镇小小鲜果园家和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初744号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韩垓镇双韩路中段工业园(大李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74161801Q。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县张寨镇小小鲜果园家和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张寨镇西段南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5MA2RKDRP6C。

经营者:李近。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阜南县张寨镇小小鲜果园家和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

同日,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减少为1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275元,由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 磊 审判员 孟乐群 审判员 孙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尹玉 书记员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