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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无锡丙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1960号
案件名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无锡丙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无锡丙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960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枭宇,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61号。

法定代表人:陈淑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丙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钱姚路**-Y(第**第**)。

法定代表人:梅加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无锡丙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被告溧阳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南京高淳分公司、无锡丙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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