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25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同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板桥镇新优购购物广场,经营场所安徽省寿县板桥镇板桥街道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22MA2T3YR08Y。
经营者:张德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县板桥镇新优购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