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53号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沈怀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修亭,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杜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军军,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航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泰安科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