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24号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长峰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狄金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v>法定代表人:李传伟。
第三人:李传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以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站,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被告和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国才,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第三人:禹浩诺,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光,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众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传伟、肖国才、禹浩诺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南京天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