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25号 原告:胡馨月,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艾菲特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武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树能,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波,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馨月与被告四川艾菲特家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胡馨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馨月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艾菲特家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馨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馨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