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38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超宏电子批发部,住所,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区运输总公司院内3-4)。
负责人:刘超,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中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超宏电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