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5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瞳彤化妆品商行,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透笼轻工批发市场3G2-20。
经营者:李敏华。
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div>法定代表人:郑显坤。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瞳彤化妆品商行、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