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775号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佛罗里达州32837奥兰多奥兰治布洛索姆道**。
法定代表人:泰勒·罗斯,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够生,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若馨,北京市铸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广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官墩乡郁圩村****v>法定代表人:任加平。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广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4元,减半收取计2752元,由原告达特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