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民初51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铖信通讯店。
住。
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商业街**/div> 经营者:赵学敏,该店业主。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辽阳县铖信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计一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