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7知民初42号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236。
法定代表人:朱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巨坤,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鑫富浩润滑油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大道XX段XX路南侧(XX城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P5Q75。
经营人:刘天兵。
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富浩润滑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于同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50元,减半收取30025元,由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其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2475元退还原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