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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至县昌昌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2267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周至县昌昌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周至县昌昌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26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县昌昌购物中心,经营场所周至县。

经营者:李列亚。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昌昌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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