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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7民初462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徐海朋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初462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朋,男,1971年12月16日,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海朋侵权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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