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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澜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5民初2489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澜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鑫澜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5民初2489号之一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鑫澜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div>法定代表人:衡亚飞。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鑫澜海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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