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6824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西林四街****。
经营者王范霞。
被执行人王范霞,女,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王范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9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赔偿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8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王范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王范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王范霞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王范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券。
截至2020年12月23日,本案执行款均未能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王范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成华区皮克且商贸部、王范霞拒不履行,本院已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