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霞,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广东省东莞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鹏,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木青,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苏08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扣押的赃物均予以没收。
原审被告人尹霞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霞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尹霞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1802471.1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尹霞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霞撤回上诉。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刑初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