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5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会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宜春市,汉族,大专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安光,张晖,江苏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远品,男,1982年2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镭雕工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
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陈凯,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刑诉[20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文、曾远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文及其辩护人蒋安光,张晖、被告人曾远品及其辩护人陈凯,沈伟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苹果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2611326号“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标范围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
头戴耳机;
耳塞机;
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8月28日至2025年8月27日。
苹果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17636443号“AIRPODS”的所有人,核定使用商标范围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
头戴耳机;
耳塞机;
声音、数据或影像传送用无线通讯器,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9月28日至2026年9月27日。
2019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王会文租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都路4号二楼房屋,购进制作假冒耳机的芯片、包装盒等原材料,招聘并安排工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生产制作大量的假冒苹果蓝牙耳机,制作完成的蓝牙耳机连接手机时会出现“AIRPODS”商标。
被告人曾远品在上述制作完成的5000余个假冒苹果蓝牙耳机上激光雕刻苹果“DESIGNEDBYAPPLEINCALIFORNIA”商标。
被告人王会文向万某、贺某销售制作完成的假冒苹果品牌蓝牙耳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3万余元。
2019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会文租赁的制假现场查获假冒苹果蓝牙耳机3718个,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1万余元。
被告人王会文制作假冒苹果蓝牙耳机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4万余元,曾远品参与制作假冒苹果蓝牙耳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2万余元。
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曾远品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起诉阶段被告人王会文、曾远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会文、曾远品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
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授权书及认证资料等书证;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记账凭证复印件、微信记录等书证;
鉴定报告等书证;
证人万某、贺某、杨某、易某、黎某、陶某、王某、于某等人的证言;
同步录音录像电子数据;
被告人王会文、曾远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文、曾远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会文、曾远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会文与曾远品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会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曾远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会文认罪认罚;
被告人曾远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均予从轻处罚。
对王会文辩护人关于王会文系初犯,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以及曾远品辩护人关于曾远品系从犯,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会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曾远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预缴)。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蓝牙耳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