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02民初684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被告:乳山市汇客佳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经营者:徐霜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汇客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