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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成武县乐易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7民初55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成武县乐易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成武县乐易购购物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556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安,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武县乐易购购物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汶上集镇中心街西30米路北。

经营者:崔龙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成武县乐易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崔敬涛 审 判 员  潘宜英 人民陪审员  王建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邢保贞 书 记 员  张艳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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