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790号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三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Q。
法定代表人:王夕仁,董事长。
被告:聂秀芳,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秀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威海市浪宝渔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