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4015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被告: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社会信用代码×××345。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经理。
被告: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会信用代码×××91Y。
法定代表人:刘跃华,经理。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振华百货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4012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4012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