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596号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高速公路道口一级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云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倩倩,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盱眙古茗奶茶店,住所地江苏省盱眙盱城商贸斩龙涧****门面房。
经营者:杜静,女,1989年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古茗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10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