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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齐跃峰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判处罚金执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执2347号
案件名称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齐跃峰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判处罚金执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齐跃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211执2347号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齐跃峰,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齐跃峰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判处罚金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211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2020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齐跃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11月13日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查询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无房产。

2020年1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齐跃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12月2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0万元,尚有140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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