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64号原告:黄梓康,男,199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福业,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柳河县********人班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杰尔不锈钢制品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皮池中段。
经营者:曾泳杰,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原告黄梓康、于福业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杰尔不锈钢制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一种节能炉灶锅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黄梓康、于福业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梓康、于福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梓康、于福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梓康、于福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