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4070号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及领取和解款项,签署调解、和解协议,提起上诉,递交、签收相应法律文书,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项,领取诉讼退费。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雨,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天元区诚誉烟酒商行,住所地为株洲市天元区。
经营者:李志。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元区诚誉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