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知民初2272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鄠邑区门口。
经营者:张进昭。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