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执2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经理。
被执行人:郎丽春,女,1970年10月2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执行人郎丽春侵害商标权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辽06执242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郎丽春与案外人王福明共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333-45号406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28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郎丽春与案外人王福明共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333-45号406室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丹东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628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