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392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被告: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村东街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与东街交汇处南的奥德隆利群超市负责人:李振江。
被告: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桓公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周村东街店、淄博奥德隆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