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40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增城明靓眼镜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经营者:张*,男,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上诉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增城明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广州市增城明靓眼镜店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