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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利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417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利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利胜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4175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利胜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4030。

经营者:杜立柱,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20************416。

被告:黄鹏,男,199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62************035。

第三人:陈海涛,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新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20************811。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利胜百货店、黄鹏及第三人陈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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