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47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红裕制衣厂,住所地,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墩头方村**iv>经营者:方钦贵,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宁乡县双江口镇翠翠超市,经营场所宁乡县双江口集镇。
经营者:陈翠平,女,汉族,1973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宁乡市双江口镇××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华,系陈翠平丈夫的哥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椒江红裕制衣厂、宁乡县双江口镇翠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本院。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10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红裕制衣厂、宁乡县双江口镇翠翠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的诉讼费2300元,由本院退回2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