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09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M,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龙艮,女,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龙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