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知初1218号之一 原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部工业园揽月街**。
法定代表人:曹耀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凯凯,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域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守忠。
被告: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铜墩街** 法定代表人:祖国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红波,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
原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害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ZL20111033××××.5号(名称:真空式太阳能电池组件层压机耐高温布传送装置)发明专利权的生产设备;
2、判令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制造、销售侵害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ZL20111033××××.5号(名称:真空式太阳能电池组件层压机耐高温布传送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设备;
3、判令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4、判令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806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名称为“真空式太阳能电池组件层压机耐高温布传送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11033××××.5)的专利权人。
经调查发现,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并由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的生产线设备涉嫌侵害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发明专利。
为维护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之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7月6日出具第452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111033××××.5号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涉案专利权起诉常州天合亚邦光能有限公司、苏州晟成光伏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现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因此,本案应驳回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博硕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