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6205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653,**(论岘洞)。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迎迎,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江苏法德东恒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迎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