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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马佳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785号
案件名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马佳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郎(中国)有限公司;马佳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785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佳莉,女,汉,2000年5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佳莉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马佳莉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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