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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通山县优品港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1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通山县优品港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通山县优品港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1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山县优品港货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民营小区。

经营者:方倩。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通山县优品港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审判长  陈继高审判员  徐金美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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