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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永辉副食部、禹城市盛鑫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402民初346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禹城市永辉副食部、禹城市盛鑫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永辉副食部;禹城市盛鑫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34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城市永辉副食部,住所地禹城市通衢路水木清华小区对过盛鑫烟酒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82MA3H511555。

负责人:王苹苹,女,禹城市永辉副食部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学,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告:禹城市盛鑫副食超市,住所地禹城市通衢路水木清华小区对过盛鑫烟酒超市。

工商注册号371482600102146。

负责人:王玉虎,禹城市盛鑫副食超市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城市永辉副食部、禹城市盛鑫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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