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66号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住所地美国新泽西州法定代表人:库**(A.J.Khuban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晖,北京市×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利强,北京市×盛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崴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德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崴赫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泰莱白兰德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