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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刘静箱包店、宁乡县花明楼镇富米多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1471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玉潭镇刘静箱包店、宁乡县花明楼镇富米多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乡县玉潭镇刘静箱包店;宁乡县花明楼镇富米多自选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471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洪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刘静箱包店,经营场所宁乡市玉潭镇楚沩东路**(沙河市场**)。

经营者:刘静。

被告:宁乡县花明楼镇富米多自选商店,经营,经营场所宁乡市花明楼镇黄家冲社区幸福大道div>经营者:陶卓夫。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刘静箱包店、宁乡县花明楼镇富米多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受理。

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赔偿金额为20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乡县玉潭镇刘静箱包店、宁乡县花明楼镇富米多自选商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缴纳的诉讼费1050元,由本院退回9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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