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6951号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开屏村九巷**403。
法定代表人:蔡双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森普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赛格康乐大厦**法定代表人:马晓滨。
被告:马晓滨,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森普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马晓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313731.6、名称:手机套(帝国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塘朗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