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1刑更2099号罪犯肖红磊。
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苏0281刑初20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红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0元。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于2020年12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
2020年12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肖红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肖红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红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9月、2020年3月、2020年9月获得表扬3次。
另查明,该犯罚金320000元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肖红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肖红磊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