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10民初734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698167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永惠商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碧岭街道碧岭社区锦华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K6B39XG。
经营者:蒋华,男,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永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