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16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山东古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萌萌,女,199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树侠,东平县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萌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