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525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枫桦书店,住,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白塔埠镇党委大道中段/div>经营者:张丽丽。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白塔埠镇枫桦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司于2020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